经营管理签证更新的注意事项~令和7年新规的详解以及对策~

大家好!
我是会说中文的行政书士,井上义博。
去年,日本政府修改了有关在留资格“经营·管理”的《规定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标准的省令(平成二年法务省令第十六号)》及《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昭和五十六年法务省令第五十四号)》,并于同年10月16日正式施行。此次改法可以说是针对经营管理签证的“超严格化”,对于在日本经营公司的外籍经营者来说犹如晴天霹雳。想必大家都非常担心今后自己的签证能否顺利更新。
至今为止,距离新法实施已经过半年多了。我在新标准下也承接办理了多起经营管理签证的更新案件。基于至今的经验和案例,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今后更新经营管理签证时应注意的几个要点。
文章较长,请持有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朋友耐心阅读到最后。
新规详解
首先,让我们再次复习一下新规与过去500万日元资本金标准之间的区别。
上陆基准省令中的主要修改点涉及资本金、申请人的资历、日语能力、常勤职员、办公场所以及事业计划书6点。详情请见下表:
| ― | 旧标准 | 新标准 |
| 资本金 | 500万日元 | 3,000万日元 |
| 资历条件 | 无特别要求 |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① 持有与经营管理或与事业相关技术、知识领域的博士、硕士学位 ② 具有3年以上的经营或管理工作经验 |
| 日语能力 | 无 | 申请人或常勤员工之中必须有一人具备CEFR·B2(日语能力考试N2水平)以上日语能力 |
| 常勤员工 | 满足500万日元资本金要求的话,没有指定 | 必须雇佣至少1名以上日本人、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配偶或永住者配偶 |
| 办公场所 | 满足条件可设在家中 | 完全独立(原则上不可商住两用) |
| 事业计划书 | 无 | 必须经过具备经营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会计士、税理士、中小企业诊断士等)的确认 |
那么,入管局对已经持有经营管理签证的人将如何处理呢?
对于已持有“经营·管理”签证的人员,需在施行日(令和7年10月16日)的3年后(即令和10年10月16日)达到新规所要求的条件。不过,即使在令和10年10月16日之后仍未满达标,入管局表示将“结合经营状态以及未来能否满足新规的可能性等,进行综合性判断后决定是否批准”。
有关经营管理签证更新的注意事项
接下来,让我们看一看今后更新经营管理签证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在更新时,如果能立即达标,自然是再好不过了。但话虽如此,不是所有人都能立刻再筹集2,500万日元的资本金,而在人员招聘方面公司立刻招到所需人才也不太现实。
那么,在未达标的阶段,更新签证时该怎么办呢?
事业的真实性、面向新规进行有计划性的经营活动,以及遵守法令,这3点将是决定更新申请能否获批的重要分水岭。
事业的真实性
可以说这一点最为重要。
此次改法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于一小部分外国人“滥用在留资格制度”。不可否认,有一定数量的人设立空壳公司,将经营管理签证作为移居日本的手段进行利用。此次改法终究是为了打击这部分滥用制度、没有实际业务的人,其目的在于促使日本的外国人制度进一步规范化。绝不是要把所有在日本已取得经营管理签证的外国人赶走。
因此,让入管局认可您在日本事业的真实性非常重要。 那么,如何才能被认可为具有事业真实性呢? 请注意以下3点:
①在非必要、非紧急的情况下尽量避免离开日本
如果不在日本,基本上就会被判定为没有实际进行经营活动。
在当今时代,远程办公已广泛普及,即使在远方也能远程办公,因此您可能会觉得这太死板了。然而,按照日本的社会常识来想这个问题,大家普遍认为经营者不在公司的话无法经营公司。所以如果长期离开日本,入管局的审查官对申请人如何开展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疑问也是不足为奇。
只能说,请“入乡随俗”,在这方面我们还是遵从入管局的想法吧。
②适当提交佐证文件
提交决算书等入管局要求的必备文件自不必说,除此之外,也请尽量提交必要的佐证文件,进一步的证明业务真实性。例如,从事贸易行业的经营者,可以适当提交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库存商品照片、发票(Invoice)、装箱单(Packing List)以及提单(B/L)等贸易文件,加强自身业务真实性的可信度。
对于所有签证申请来说,佐证文件永远不嫌多。如果无法判断是否应该提交,请与行政书士商议决定。
③如果非自愿长期离开日本,请务必提交说明文件
在改法之后,经营管理签证更新中,如果存在长期出境的情况,审查明显变得更加严格。
长期出境本身并不一定会直接导致不许可,但如果出境期间较长,入管局通常会重点确认以下几点:
- 日本公司的事业是否仍然持续存在
- 出境期间是否仍然持续进行经营活动
- 是否存在无法返回日本的正当理由或不得已的原因
- 与日本法人、日本国内客户或交易对象之间的关系是否仍然维持
在实务中,即使存在长期出境,也并非完全没有更新可能。
但仅仅说明“人在海外”是不够的,必须通过客观资料说明:出境期间事业仍然持续进行,或者本人存在无法返回日本的不得已原因。
例如,如果经营者在海外也有事业据点,就需要整理出境期间的事业活动、日本法人之间的关系、交易情况、销售资料、与交易对象之间的联络记录等资料,以证明事业并未停滞。
另外,如果是因为疾病、受伤等原因无法返回日本,则需要准备诊断书、就诊记录、医疗费用收据、能够说明当时难以返回日本的资料,以及与日本国内客户或交易对象之间的联络记录等。
这种情况下,特别重要的是以下两点:
① 存在无法返回日本的不得已原因
② 出境期间,日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未完全停滞
如果存在长期出境情况,仅提交一份简单的理由书通常是不够的。
能否准备充分的客观证据资料,将会成为更新申请中的重要判断因素。
如果您有类似情况,建议在申请前尽早咨询专业人士。
面向新规进行有计划性的经营活动
如前所述,入管局对于已持有经营管理签证的人员给予了缓冲期,规定在令和10年(即2028年10月16日)之后更新时需要达标。
那么,在此之前什么都不做,维持现状也没有问题吗?
我认为仅维持现状是不够的,仍存在被拒签的风险。
按常理来说,除少数行业外,公司经营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很难想象业绩会在某个时间点突然爆发性的增涨。假设有一家公司在2026年和2027年的销售额都是1,000万日元,当期净利润为100万日元。那么,这家公司在2028年销售额和当期净利润突然大幅上升,在没有外界新增投资的情况下将资本金增至3,000万日元的可能性应该非常低。入管局也持有相似的态度,因此仅维持现状完全有可能导致签证更新时被拒签。
这里的关键在于,面向达标制定具有可实现性的经营计划,并展开充分说明,让入管局理解自身的计划。
①资本金
请尽可能向入管局明确阐述计划在何时增资、增资多少。
②办公场所
将办公场所设在家中的人,应尽早确保办公专用的场所。 我非常理解外籍人士在日本租房很困难,但也不能完全采取不作为的态度。如果实际找房了但未能签约,请将与房产中介或房东的沟通记录等作为证据提交给入管局。
③常勤员工
请向入管局阐明何时开始招聘、必备能力等招聘条件以及让该员工负责的工作内容。
※※关于常勤员工的部分,我非常想向大家强调:经营管理签证的本质是一张允许外国人在日本从事经营和管理活动的签证。因此严禁持证人亲自操刀从事一线业务。所以我建议大家尽早展开招聘活动。※※
遵守法令
看到“遵守法令”这个词,大家首先会想到不犯罪,我认为在这方面大家都没有问题。
对于持有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各位,请进一步注意以下事项。 这些都是通过分析实际案例得出的内容。
①所属机关的届出
如果办公场所搬迁,请在登记新住址后的14天内到入管局申报。也可以使用入管局的线上系统申报。
②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请注意不要漏缴或迟交。设置成银行账户自动扣款会更安全。
③加入雇佣保险和劳灾保险
如果公司里有员工,请务必办理雇佣保险和劳灾保险的加入手续。 “不清楚日本的制度…”这种理由是行不通的。
关于雇佣保险,如果每周工作时间超过20小时以上,或连续雇佣31天以上则必须加入。
关于劳灾保险,无论雇佣形态和工作时间如何,只要雇佣了1名以上员工就必须加入。
另外,与经营者同居的亲属原则上不能加入雇佣保险和劳灾保险。如有家族滞在的配偶取得了资格外活动许可在公司里工作的话,请向入管局说明该情况。
④外国人雇佣状况的届出
如果雇佣了外籍人士,或其从公司离职,请及时前往ハローワーク(公共职业安定所)进行申报。也可以利用线上系统进行申报。
常见问题
最后,向大家介绍一些经常被问的常见问题。
结语
对于此次改法,我认为是少数人的违规影响了大多数合规的人,导致入管局作出了“一刀切”形式的决策。虽然我也觉得这种决策有些偏激,但大量空壳公司在日本横行的事实也是无法否认的。因此,对于入管局近期的一系列动作,我个人内心感觉比较复杂。
尽管如此,相信绝大多数人都在认真经营公司,因此作为行政书士,我将会继续在签证方面竭尽全力辅助大家。关于新规,想必大家会有各种各样的疑问。尽早咨询解决疑问,尽早采取行动进行对应才是最好的对策。无论多么细微的问题,都欢迎各位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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