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与外籍配偶所生子女、永住者子女的身份手续|因出生地而异的国籍与在留资格手续 

日本人や永住者の子が取得すべき在留資格に関するブログ記事のアイキャッチ画像

大家好!
我是会说中文的行政书士,井上义博。

根据2026年7月25日的新闻报道,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正在探讨进一步修订永住许可的相关条件。新闻主要报道了以下内容:

  • 要求申请人的收入高于日本家庭的平均水平
  • 原则上要求达到“以该年收入水平缴纳厚生年金30年”所对应的预期年金领取额
  • 审查对日本制度及生活习惯的理解程度
  • 将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就学状况纳入审查对象
  • 关于日本人或永住者配偶申请永住时的居住年限特例,拟调整为“婚姻期满5年且在日本在留满3年”

报道还指出,关于年收入的标准,最快可能会从今年(2026年/令和8年)10月起开始适用。

不过,这些目前仅为新闻报道的修订草案,包含具体标准和适用方法在内的正式指南尚未公布。尽管可以通过新闻报道预见今后永住许可的审查将进一步严格化,但在现阶段,我们还不能将报道内容作为已确定的条件来对待,还需要谨慎关注今后日本政府的正式官方发布。

在现行的永住许可指南中,针对日本人、永住者或特别永住者的配偶及亲生子女等,设有放宽“原则上需在留10年”这一条件的特例。对于日本人/永住者的配偶,目前的标准是“伴随实质的婚姻生活持续3年以上,且继续在日本在留1年以上”;对其亲生子女等,标准为“继续在日本在留1年以上”。

在过去的博文中,我曾向大家介绍过“日本人的配偶等”以及“永住者的配偶等”相对比较容易取得永住许可。

【参考文章】
【家族滞在】申请时的必要文件以及注意点
对申请永住有利的在留资格排行榜|行政书士从实务中的举证难度进行解析

此外,我也提到过,这两种在留资格名称中的“”字,也分别包含了特定范围内的“子女”。

但是,同样是“子女”,也不能一概而论。是日本人的子女还是永住者的子女?是在日本国内出生的,还是在海外出生的?根据这些情况的不同,孩子的国籍、应取得的在留资格以及所需的手续也截然不同。特别是符合“永住者的配偶等”资格的子女,其前提必须是“作为永住者等的子女在日本出生,且之后也一直留在日本”。

因此,本文将根据“出生地”的不同,为大家详细解说:当日本人与外籍配偶生下孩子,或者永住者生下孩子时,必须办理的国籍及在留资格手续。

目次

日本人与外籍配偶之间诞生的子女

日本人与外籍配偶之间生下孩子时,根据出生地的不同,所需的手续有很大差异。

在日本出生

日本在国籍认定上采用的是“父母双系血统主义”,即只要父母中有一方是日本国民,就承认其新生子女的日本国籍。因此,只要在孩子出生时,父亲或母亲拥有日本国籍,孩子就适用“因出生而自动取得日本国籍”的条件。

在日本国内出生的话,必须在包含出生当天在内的14天内,向市/区/町/村役所提交《出生届(出生申报)》

另一方面,孩子是否能取得外籍配偶的国籍,以及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则取决于该国的国籍法和制度。有些国家是凭出生自动取得国籍,有些国家则需要向驻日大使馆或领事馆进行出生登记等手续。具体的规定,需要向外籍配偶的本国政府或驻日大使馆/领事馆进行确认。

我自己也有孩子,所以也曾亲身体会过,孩子刚出生时,办理各种手续和准备育儿环境的繁忙。为了能让出生后的手续顺利进行,强烈建议大家在生产前,就向区役所及相关的大使馆/领事馆确认好所需的材料和办理流程

在海外出生

刚才我提到,“只要孩子出生时父母中有一方拥有日本国籍,孩子就会因出生而取得日本国籍”。

但是,对于在海外出生因出生而同时取得日本国籍和外国国籍的孩子需要特别注意,不要忘记办理“国籍留保(保留国籍)”的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孩子虽然因出生取得了日本国籍,但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国籍留保”的申报,就会溯及到出生之时,丧失日本国籍。

为了维持孩子的日本国籍,必须在自出生之日起的3个月内,在提交出生申报的同时,一并提交“保留日本国籍”的申报。如果居住在海外,通常是提交给当地的日本大使馆或领事馆。条件允许的话,也可以直接向日本国内的市/区役所提交。

这3个月的期限极其重要。一旦逾期,原则上孩子将溯及出生之时丧失日本国籍。除非是因为天灾等不可归咎于申报人的特殊事由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才被允许在“能够进行申报之时起14天内”进行补报。

如果没有进行国籍留保导致孩子丧失了日本国籍,那么当该子女想在日本生活时,就必须以外国籍子女的身份入境日本。作为日本人子女出生的外国人,原则上符合“日本人的配偶等”这一在留资格,在申请其赴日时,需要办理《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等手续。

在取得在留资格之后,如果该子女希望取得日本国籍的话,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办理“重新取得国籍(国籍再取得)”的手续。条件主要包括:该子女为因未进行国籍留保而丧失日本国籍未满18岁、且在日本拥有住所。该申报需在管辖居住地的法务局或地方法务局办理。

虽然“国籍再取得”的申报在年龄和住所上有限制,但与需要获得法务大臣许可的普通“归化”申请相比,其特点在于手续和要求都被大幅简化。

可以说,对每一位父母而言,孩子的诞生都伴随着巨大的喜悦,也是人生中重要的转折点。但是,如果忘记了“国籍留保”等手续,不仅会导致需要追加办理原本不需要的在留资格申请或国籍再取得手续,甚至可能导致家人无法立刻在日本团聚。

为了不在人生的重要时期留下遗憾,请务必在孩子出生前就确认好相关手续及期限。

永住者的子女

如果父母双方都没有日本国籍,且父母中有一方是“永住者”,那么孩子并不会因出生而取得日本国籍。因此,若想继续在日本生活,就必须办理有关在留资格的手续。孩子可以取得哪种在留资格,取决于孩子是在日本出生还是在海外出生。

永住者的孩子在日本出生

如果父母中有一方在孩子出生时是“永住者”,且孩子是在日本出生的,那么可以为孩子办理取得“永住者”在留资格的永住许可申请,或者“永住者的配偶等”的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

在日本出生的外国籍孩子,如果要在日本停留超过出生日起的60天,必须在出生之日起的30天内申请取得在留资格。即使是希望以出生为由取得“永住者”在留资格,也必须在出生之日起30天内提交永住许可申请。

以出生为由的永住许可申请

通常,外国籍人士想要获得永住许可,原则上被要求必须在日本在留10年以上。

但是,如果作为永住者的孩子在日本出生,可以在出生后30天内,提交以出生为由的永住许可申请。在实务中,这一手续通常被称为“取得永住”。

不过,并非因为是永住者的孩子在日本出生,就理所当然地会被赋予“永住者”的资格。永住许可须经法务大臣许可,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明亲子关系、父母的在留状况、家庭的生活状况、纳税、年金及医疗保险等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等材料并接受审查。

对于永住者的子女,在法律上的永住许可条件中,不要求其必须符合“品行优良”及“拥有足以维持独立生计的资产或技能”。但另一方面,关于“该人的永住是否符合日本国的利益”,入管局仍会进行审查。

如果不申请以出生为由的永住许可,则需要办理“永住者的配偶等”的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符合“永住者的配偶等”资格的子女,有一项硬性条件,即“作为永住者的子女在日本出生,且之后也一直留在日本”。

出境后丧失在留资格该怎么办?

如果是在日本出生的孩子,在取得“永住者”或“永住者的配偶等”的在留资格后,未办理“再入国许可”就出境,或者在“再入国许可”或“视同再入国许可(みなし再入国許可)”的有效期内没有返回日本,那么原则上,原有的在留资格就会失效。

在这种情况下,该子女“在日本出生”的事实本身并不会消失。但是,“永住者的配偶等”的要求不仅是“在日本出生”,还要求“之后也一直留在日本”。

因此,在丧失在留资格后从海外重新入境日本时,原则上无法再次取得“永住者的配偶等”资格。此时,需要根据其年龄、婚姻状况、抚养关系等,考虑申请“定住者”或其他在留资格

永住者的孩子在海外出生

这部分内容与前一节有些重复:如果父母双方均无日本国籍,且父母中有一方在孩子出生时为“永住者”,而该孩子是在海外出生的,原则上不符合“永住者的配偶等”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接受作为永住者的父亲或母亲抚养、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且未婚的亲生子女”,通常可以尝试申请“定住者”的在留资格。

不过,这需要根据孩子的年龄、婚姻状况及抚养关系等进行个别确认。例如,18岁以上的子女,或者虽然未满18岁但已经结婚的子女,原则上不符合作为“未成年且未婚的亲生子女”的“定住者”资格。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根据孩子将在日本从事的活动(如工作、留学等),考虑申请其他在留资格。

特殊案例:继子女(前婚子女)与通过代孕出生的孩子

接下来,我将基于过去实际处理过的案例,为大家介绍两个比较特殊的案例。

继子女(前婚子女)的在留资格

近年来,日本社会的国际化不断发展,日本人与外国人的跨国婚姻也已屡见不鲜。

其中,我经常收到的咨询之一,就是外籍配偶与前夫/前妻所生的孩子——即所谓的“继子女”的在留资格问题。

在留资格“定住者”中,有一种类型是专门针对:接受“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的配偶等”、“永住者的配偶等”或“特别永住者”抚养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且未婚的亲生子女。

在前一章中,我已经说明了海外出生的永住者的子女,可以成为该类型“定住者”的申请对象。

同样,与日本人结婚的外国人在上一段婚姻中所生的孩子,若该外籍父母拥有“日本人的配偶等”的在留资格,且孩子是接受其抚养生活的未成年且未婚的亲生子女,就可以成为“定住者”的申请对象。

不仅是日本人与外国人的婚姻,如果作为永住者配偶的外国人持有“永住者的配偶等”在留资格该外国人的继子女如果满足同样条件,也能申请“定住者”。

在办理此类申请时,证明亲子关系的材料是极其重要的。

在我过去处理过的一起与日本人结婚的东南亚籍女性的案件中,委托人在母国曾与另一名男性生下过一个孩子。在核对关于这个孩子的文件时,我发现文件上记载的出生申报日期,距离孩子实际出生的日期已经过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当时,我认为最好在申请时提前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局进行说明这一日期差异,于是向委托人询问了具体情况。

虽然委托人的日语并不是很流利,但通过她拼命地解释,我大致了解了以下情况:

“在我的母国,对于未婚状态下生下的孩子,如果其父母一直保持未婚状态的话,是无法提交出生登记的。所以我是在和现在的日本丈夫结婚之后,才补交了孩子的出生登记。”

我将这段内容写在了理由书中,并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提交了“定住者”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

但是,审查官要求我们提交追加材料。

审查官要求的是:关于“在母国,未婚状态下生下的孩子无法在未婚状态下提交出生登记”这一说明的依据——即当地的法令或官方资料

我再次向委托人确认,但委托人自己也不是法律专家,根本不知道依据的法令和条文是什么。此外,这个解释是她当时从委托办理出生登记的当地律师那里听来的,但如今已经无法联系上那位当地的律师了。

我也尝试通过网络调查当地的法令和相关资料。但是,没能找到与委托人的解释完全一致的明确法令。而且,在提交出生登记的日期前后,当地还进行过法律修改。所以,很难准确地把握当时的法律制度。

我也尝试向当地的日本大使馆/领事馆进行咨询,但在追加材料的截止日期前,未能获得具体的答复。

因此,我在能力范围内收集了能够说明当地非婚生育及出生登记制度的相关资料,并将其作为参考材料提交。

同时,我也撰写了一份情况说明书,坦率地解释了以下情况:

  • 该说法是委托人当时从当地律师处听来的。
  • 目前已经无法与该律师取得联系。
  • 虽然调查了当地法令,但未能找到直接支持该说法的具体条文。
  • 在没有确认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就直接写在了最初的理由书中,对此表示歉意。

最终,审查官理解了我们的情况,该申请顺利获得了许可

这个案例是我刚开始从事行政书士工作时接手的。它对我来说也是一次略带苦涩的经验,所以至今仍然记忆犹新。

通过这个案例,我想传达的信息非常简单:
在基于家庭关系的在留资格申请中,证明亲子关系的材料极其重要。

如果出生证明书、户口本、亲属关系公证书等文件中,存在申报延迟、姓名或出生年月日不符、父母信息记载不一致等情况,即使确实存在生子女关系,审查官也有可能会对亲子关系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此外,在解释文件上的不一致时,虽然从母国专家那里听来的内容也是重要信息,但还是需要尽可能地收集能够支持该解释的法令、官方资料以及当时的手续记录等。如果确实存在无法确认的事项,绝不能靠猜测来补充解释。应该理清“什么是能确认到的,什么是不能确认到的”,然后连同客观资料一起,坦诚、准确地传达给入管局,这一点至关重要。

在跨国的家庭关系手续中,经常会遇到日本与外国的户籍制度或出生登记制度存在差异的问题。

YUWA不仅会确认提交文件的形式,还会尽可能地调查该文件的开具经过及当地的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举证方针,确保审查官能够准确理解申请人的亲子关系。

通过代孕出生的孩子的在留资格

作为另一个特殊案例,我想为大家介绍一起我过去处理过的、关于通过代孕出生的永住者子女申请在留资格的案件。先说结论,本案最终顺利拿到了许可

近年来,对于渴望拥有孩子的人来说,生殖辅助医疗的选项正在不断增加,代孕便是其中之一。

然而,包括日本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关于代孕的法律制度还谈不上完善。由于其中错综复杂地牵涉到进行代孕的国家的制度、父母的本国法律、出生证明的记载方式以及血缘关系等,因此在办理国籍和在留资格手续时必须进行极其谨慎的准备。

案件概要

本案的委托人是一位男性永住者,以下称他为“A先生”。

A先生有一位以结婚为前提正在交往的女性,以下称为“B女士”。两人计划在有了孩子之后结婚,组建一个家庭。

然而,检查发现B女士存在难以怀孕和分娩的身体状况。尽管如此,两人依然渴望拥有孩子,于是通过代孕援助机构,在一个代孕合法的国家寻找了一位代孕母亲

最终,由A先生提供精子,通过代孕,孩子顺利诞生了。

出生后,A先生和B女士在当地办理了孩子的出生手续。出生证明的父亲栏填了A先生,母亲栏填了B女士。因此,在当地签发的出生证明书上,B女士在法律上被视为孩子的母亲。

但是,B女士与孩子之间并没有血缘关系。随着孩子的成长,孩子身上逐渐显现出源自代孕母亲的身体特征。B女士发现自己越来越难以将孩子视如己出,最终拒绝抚养这个孩子。

A先生只能暂时将孩子寄养在居住于自己母国的父母那里,并继续说服B女士接受孩子。然而,B女士的家人也开始反对两人的婚姻,最终,A先生和B女士无奈放弃了结婚计划。

因为大人的情况而让好不容易诞生的孩子颠沛流离,A先生感到深深的自责。为了弥补,他下定决心,要把孩子接到日本来亲自抚养

于是,A先生就孩子的在留资格问题找到了我进行咨询。

申请方针与亲子关系的举证

咨询时,由于孩子是未成年且未婚,且计划由永住者A先生抚养并在日本生活,因此我们决定申请“定住者”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但是,在这个案例中,A先生和B女士并没有结婚,而且孩子是通过代孕出生的。这与基于普通亲子关系的申请不同,存在许多复杂的问题。

出生证明上的父亲是A先生,母亲是B女士。然而,证明上的母亲B女士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且实际上也没有抚养孩子的意愿。此外,A先生也无法出具自己母国通常格式的出生证明

为了证明亲子关系以及至今为止的来龙去脉,我们主要提交了以下资料:

  • 出生国机构签发的出生证明书
  • A先生与孩子之间的DNA鉴定结果
  • 相当于日本户籍的A先生本国的亲属关系资料
  • 详细说明从代孕至今所有经过的申请理由书

此外,根据A先生的本国法律,父母不能单方面简单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监护权。因此我判断,必须明确出生证明上的母亲——B女士的意愿。为此,我们请B女士签署了一份宣誓书,声明自己今后不再抚养孩子,并同意由A先生抚养,将其作为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入管局要求的追加说明

提交申请后,审查官主要针对以下两点要求我们进行补充说明:

  1. B女士停止抚养孩子后,在A先生的母国,是谁、以何种方式在抚养孩子?
  2. 孩子进入日本后,A先生将如何平衡工作与育儿?

从这些追加询问中可以看出,在申请未成年子女赴日时,仅仅证明亲子关系是远远不够的。

除了要说明至今为止的抚养状况外,还必须详细说明孩子来日后,能否拥有一个保障其稳定生活的具体抚养体制

在日本抚养的必要性

关于第1点的追加指示,我感觉到审查官的意图是:“如果母国已经有完善的抚养体制,那孩子还有来日本的必要吗?

确实,在A先生的母国,A先生的父母(即孩子的祖父母)完全可以继续抚养孩子。

但是,在这个案件中,孩子既无法和出生证明上的母亲B女士生活,也无法和代孕母亲生活,今后要建立母子关系也极其困难。在这样的前提下,如果还要让孩子与唯一能够亲自承担抚养责任的父亲分开生活,对孩子成长造成的影响将难以估量。

并且,A先生本人也有着强烈的意愿,希望能和孩子生活在一起,亲眼见证孩子的成长。他非常恳切地向我解释:既然是因为大人的原因造成了孩子没有母亲的家庭环境,作为父亲,至少希望能陪伴在孩子身边,守护他长大。

因此,我们没有隐瞒母国存在祖父母抚养体制的事实。在坦诚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将A先生为何认为“必须在日本亲自抚养孩子”的理由,整理成情况说明书提交了上去。

在这里我想要重申一下,母国存在抚养体制,确实会削弱“在日本抚养的必然性”。但是,即使是为了获得许可、尽快与孩子团聚,也绝不能进行虚假申报,更不能隐瞒母国存在抚养体制这一事实。

审查官也是有血有肉的人,我相信他们绝不会完全无视申请人的苦衷。正如我在过去的博客中多次提到的,在留资格申请的关键在于与入管局的“对话”。重要的是理清事实,将孩子所处的环境和父母的想法,以审查官能够准确理解的方式传达出去。

平衡工作与育儿的体制

无论是否是外国人,单亲家庭抚养孩子时,如何平衡工作与育儿都是一个严峻的课题。

A先生计划在孩子来日后利用保育设施。

因此,我们不仅在情况说明书中写了“计划利用保育设施”,还对A先生居住地附近的保育设施、当时能确认到的接收情况等进行了详细调查,并作为补充资料提交了上去。

不要只写一句简单的“准备送去保育园”,而是具体地说明:居住地在哪、工作时间是几点到几点、如何接送、有哪些可利用的保育设施等,这样才能向审查官证明来日后的抚养计划是具有现实可行性的。

仅靠DNA鉴定是不够的

过去我曾多次被问到:能不能直接用DNA鉴定结果作为证明亲子关系的材料递交?

在上面的案例中,因为存在“代孕”这一特殊情况,我们将DNA鉴定结果作为“证明亲子关系”的辅助资料提交了上去。

但是,在普通的在留资格申请中,仅凭DNA鉴定结果,不一定足以证明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原则上要求提交由申请人本国官方机构签发的出生证明书、户籍簿、亲属关系证明书等

DNA鉴定说到底只是证明“血缘关系”的资料。不能理所当然地拿它来代替官方资料,而应该在理清其与官方资料之间的关系后,根据需要将其作为补充资料使用。

在代孕出生的孩子申请在留资格时,血缘上的父母、出生证明上的父母,以及实际的抚养者,三者可能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因此,这类申请需要比一般的亲子关系案件更加细致。必须逐一梳理从出生至今的经过、各相关方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立场、亲子关系证明材料以及来日后的抚养计划,并以清晰、便于审查官准确理解的方式进行说明。

结语

关于孩子出生的手续,乍看之下似乎很简单。但是,根据父母的国籍、孩子的出生地、是否进行了国籍留保、在日本是否持续在留、年龄、婚姻状况及抚养关系等的不同,所需办理的手续和可能取得的在留资格会有天壤之别。

特别是当存在像外籍配偶的继子女(带子)、或是通过代孕出生的孩子这类特殊情况时,仅仅提交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所要求的出生证明书等硬性材料,往往是不够的。

必须将孩子诞生的经过、证明亲子关系的官方资料、至今为止的抚养状况、在日本生活的必要性、来日后具体的抚养计划等,一项一项地仔细梳理清楚。

不过,本文不仅仅是一篇为您科普出生手续和在留资格的文章。

我想告诉大家一条贯穿各类在留资格申请的真理:
申请时,绝对不是只要罗列对自己有利的情况就可以了。

以本文的内容为例,在申请孩子的在留资格时,有可能涉及到“母国有完善的抚养体制”、“文件上的记载有出入”、“存在无法查实的隐情”等看似对申请极其不利的事实。但是,哪怕是在这种情况下,做出违背事实的解释或虚假申报,也绝对不会对您的申请有任何帮助。我们需要在正视这些可能不利的情况的基础上,逻辑严密地说明“为什么即便如此,也必须在日本抚养孩子”,从而获得审查官的理解

正如我在以往的文章中反复传达的一个理念,在留资格申请绝不是把必要的文件凑齐交给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然后干等“许可/不许可”结果的被动程序;更不是与审查官之间的对决

重要的是,如何通过书面材料将您和家人的情况“传达”给审查官,准确地整理实际情况,实现与审查官之间的“成功对话”

人生充满了变数。特别是身在异国他乡的朋友,有时可能会做出一些对日后申请在留资格不利的选择

但是,不要逃避这些选择。去梳理“为什么当时做了那个选择”、“经历了怎样的过程,才走到了那一步”,并用必要的材料进行举证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的审查官准确、坦诚地传达您的苦衷——这,才是通往许可的捷径

话题稍微扯远了一点。在YUWA国际行政书士事务所,我们会仔细确认您的家庭构成、出生地、国籍、至今为止的抚养情况等,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为每个家庭提供最合适的在留资格方案和举证方针。

请记住,无论情况多么复杂,都请不要从一开始就选择放弃。

为了让您的孩子和家人能早日在日本安心生活,我将与您一起梳理现状,共同制定最稳妥、最切实可行的举证方针和申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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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上 義博
代表行政書士
大阪堺筋本町にある行政書士法人に在籍している間、私は約1200回の相談を受け、そのうち約300名の方から在留資格に関する各種申請依頼を受けました。これまでの経験を通じて、外国籍の皆様が「和やか」に日本で暮らすことができるように、気軽に相談できる「友人」のような行政書士を目指してYUWA国際行政書士事務所を設立しまし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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