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永住有利的在留资格排行榜|行政书士从实务中的举证难度进行解析

大家好!
我是会说中文的行政书士,井上义博。
日本永住许可申请的审查标准,近年呈现出严格化趋势。今后取得许可的门槛将会越来越高。
近年来,日本政府对于在留资格变更、在留期间更新以及永住许可的相关制度和手续费也在相继进行调整。为了维持稳定的在留资格并继续在日本生活,准确理解制度并做好事前准备变得越来越重要。
作为一名处理国际业务(各类在留资格申请)并身处实务第一线的行政书士,我深切地感受到:根据目前持有的在留资格(即所谓的“签证”种类)的不同,在永住申请中的条件要求、举证的难易度以及取得许可的难度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本次,作为曾递交过多起永住申请的行政书士,我将从实务现场的视角出发,为大家解说“申请永住有利的在留资格排行榜”,并剖析其中的理由。
需要提前说明,并非持有某种特定的在留资格,在申请永住时条件就会被显著放宽,或者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的审查就会变得宽松。申请人依然需要严格遵从《永住许可指南》中记载的各项条款。也就是说,譬如在居住要求或遵守法令等方面存在瑕疵,绝不会因为持有特定的在留资格,入管局就对该瑕疵的审查标准自然而然地放宽。
因此,本次的排行榜并不代表各项在留资格的“许可率”。
本次排行榜将从实务现场的视角,综合考量各类在留资格在永住申请中是否享有特例、收入及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生活基础和活动实态是否容易通过书面材料加以证明,以及申请时的举证负担等因素。
对申请永住有利的在留资格排行榜
首先,请各位看榜。
| 排名 | 种类 | 具体的在留资格 | 主要的有利点(特征) |
|---|---|---|---|
| 第1名 | 配偶签证 | 日本人的配偶等 永住者的配偶等 | 享有在留年数的特例,最快1年即可申请。对于配偶及子女,在“品行优良条件”及“独立生计条件”上也有特例。 |
| 第2名 | 高度人才(研究・就劳) | 高度专门职1号研究 高度专门职1号工作 (包含可适用“视为高度人才”制度的人员) | 凭借积分制度,最快“1年”或“3年”即可申请永住。由于多受雇于企业或研究机构,其收入、纳税、社会保险及活动实态相对容易通过客观资料进行举证。 |
| 第3名 | 工作签证 |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能特定技能2号 等 | 原则上需要在留10年,其中以就劳资格等在留5年以上。相对容易通过书面材料确认其收入、纳税、社会保险及在职状况。若条件无瑕疵,比较稳妥。 |
| 第4名 | 经营签证 | 经营・管理 高度专门职1号经营管理 (包含可适用“视为高度人才”制度的人员) | 由于是经营者,除自身外,公司的法令遵守情况也会被严格核查。此外,随着条件的严苛化,永住许可的审查本身变得前所未有地慎重。哪怕是所属机构申报的延迟或未履行等微小瑕疵,也有极高的拒签风险。 |
那么,为什么会是这样的排名呢?接下来,我将结合各签证的特征和我的实务经验,为大家详细解析。
第1名:日本人・永住者的配偶等
“日本人的配偶等”、“永住者的配偶等”,就是大家俗称的“配偶签证”。我个人认为日本人/永住者的配偶等,是最容易取得永住许可的在留资格。
提一句题外话,本在留资格名称为“配偶等”,这个“等”包含了满足一定条件的“子女”。关于子女的认定标准说来话长,我将另起一篇文章为大家详细介绍。
这类签证,是以与日本人/永住者存在婚姻关系为基础的身份系在留资格,对于其在留活动也没有就业限制。
原本“原则上需要居住10年”的条件,被大幅放宽为“伴随实质的婚姻生活持续3年以上,且继续在日本居住1年以上”。对于“品行优良条件”和“独立生计条件”,也享有“不要求必须符合”的特例。
虽然如此,也请务必注意以下3点:
① 伴随实质的婚姻生活
所谓伴随实质的婚姻,是指“作为夫妻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状态。
也就是说,就算是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但如果实际上处于分居状态,各自过各自的生活,那么婚姻的实质性本身会受到质疑。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永住申请会变得困难,后续的续签也很可能变得困难。
不过,如果是因为配偶方的日本人/永住者单身赴任(因工作调动而单身异地就职)等原因分居,则不在此限。虽然举证本身必须比平时更加慎重,但通过提供分居期间的通讯记录、夫妻共度时光的照片等文件来证明婚姻关系的延续,并对详细情况进行说明,续签以及申请永住也并非不可能。
② 配偶方日本人・永住者的品行等也是审查对象
如前所述,如果是日本人/永住者的配偶等,在“品行优良条件”和“独立生计条件”上享有“不要求必须符合”的特例。
虽说不要求必须符合,但并不代表在永住申请的审查中就完全不予考虑。
例如,在品行方面,如果有重大犯罪记录,入管局会认为给予其永住许可不符合日本的国家利益。因此,这里的“不要求必须符合”,我们最好理解为:对于轻微交通违章等轻微瑕疵,审查会相对宽松一些。
此外,审核不仅仅限于申请人本人,其配偶的日本人/永住者也是审查对象。因此,即便您自身毫无瑕疵且严格遵守法令,如果您的丈夫/妻子存在瑕疵,在永住申请中也可能被给予消极评价。在我过去处理的案件中,就曾有过因为作为配偶方的日本人/永住者在履行法定义务方面存在问题,最终导致拒签的案例。
③ 永住者的配偶等比日本人的配偶等审查相对更严
日本人的配偶等,身份的基础是“日本人”的存在。因此,在日常业务中,我时常感受到日本人的配偶等与永住者的配偶等,会因为其基础是日本人还是永住者,存在着某些差异。
例如,在“日本人的配偶等”申请永住时,即使特定年度的收入略有不足,入管局有时也会结合申请人及家庭的整体状况进行评价,最终给予许可。然而,对于“永住者的配偶等”,在同样特定年度收入略微不足的案件中,我曾经历过入管局并未给出同样宽松的判断,最终予以拒签的情况。
当然,审查结果并非仅凭收入单方面决定,是结合了其他情况经过综合判断后得出的结果。但在实务中,我屡次深刻地体会到:以日本人为身份基石,与以永住外国人为基石,两者之间存在着仅靠表面制度无法完全解释的审查差异。
第2名:高度专门职1号イ・ロ(包含可适用“视为高度人才”制度的人员)
高度专门职1号,是将学历、职历、年收入等进行积分化,赋予满足一定分数标准的外国人的一种在留资格。
高度专门职1号分为从事学术研究活动的“イ”、从事专业/技术业务的“ロ”,以及从事事业经营/管理的“ハ”3种。本节的对象不仅限于持有高度专门职1号研究和工作的人员,同时包含持有“教授”或“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在留资格,并且满足高度人才积分的人员。也就是所谓“视为高度人才”。
作为高度人才,如果拥有70分以上积分,在日本持续居住3年即可申请永住;如果有80分以上,只需持续居住1年即可。即使没有取得高度专门职的在留资格,只要能证明在申请时以及1年或3年前满足所需的积分,也可以利用这项特例进行永住申请。
符合高度专门职1号研究・就劳的人员,大多就职于日本的大学、研究机构或企业。其收入、在职状况、纳税及社会保险的缴纳状况,很容易通过客观材料进行举证,这是其在永住申请中的巨大优势,也是我把这一类放在第二位的原因之一。
但是,在进行积分计算时,请务必注意工作经历积分和年收入积分这两点:
① 工作经历
原则上,可以作为职历积分加分对象的,仅限于与目前从事业务相关的职历。
例如,一位目前在IT企业担任系统工程师的人,如果要利用过去的工作经历加分,那么其过去的工作经历也必须是与系统开发等相关的。即使过去也曾在IT企业就职,但如果当时负责的业务是翻译等的话,那么与当前业务的相关性就会受到质疑,有可能这项积分就不会被认可。
此外,在离职证明书中,不仅要写明在职期间和部门,写明具体的职务内容也非常重要。
曾有过因职历证明书上只写了在职期间和所属部门而被判定为不充分,并被要求追加材料的案例。
当时,我向审查官确认:“要求已经离职的企业将详细的职务内容都写进去,感觉不太现实,不是吗?”审查官回答说:“也可以用自我申报的职务经历书来替代,但不能认为其与企业出具的证明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在这个案例中,幸运的是前任职公司非常配合,出具了一份写满A4纸的详细职务内容证明,最终顺利获得了许可。
不过,很多企业可能只能出具固定格式的证明书。而且,想必也有一些朋友很难再联系上已经离职的企业,或者难以开口要求对方写得那么详细。但是,在高度人才积分的职历加分中,能够确认与当前业务相关性的具体职务内容极其重要。
请大家衡量轻重,为了永住申请想开一点,鼓起勇气去跟前任职公司的人事担当商量。
② 年收入
年收入积分中所指的“报酬”,并不是简单地以源泉征收票上的总发放额为标准,而是根据过去基准时点已经取得的报酬实绩,以及申请时点的预计年收入来判断。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加班费和奖金。
通常的加班费取决于未来的加班时间,并非固定金额,所以原则上不能包含在预计年收入中。另一方面,对于劳动合同上约定的、无论是否加班每月都会固定发放的“固定加班费”,如果能通过合同或薪酬规定等证明其属于固定发放,则有余地计入预计年收入中。
关于奖金,在积分计算上,过去基准时点已发放的部分可以包含在“报酬”中。此外,如果劳动合同明确规定每年将定量定时发放奖金,那么也可以将其作为预计年收入计入积分。反之,如果奖金的发放与否及金额,取决于公司的业绩的话,则可能无法被算入预计年收入中。
在计算1年前或3年前的积分时,则必须使用当时的雇佣合同、工资明细、奖金明细、收入证明书等由公司出具、能够证明报酬金额的文件,来举证该时间点的年收入。
第3名:工作签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能・特定技能2号等)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能、特定技能2号等工作签证,通常是以受雇于日本企业等并持续工作为前提的在留资格。
这些在留资格申请永住时,原则上需要持续在日本居住10年以上,并且,其中以就劳资格或居住资格居住5年以上。虽然不像配偶签证或高度人才那样享有关于在留年限的大幅特例,但只要满足条件,我认为这是相对比较稳妥的在留资格。需要注意的是,技能实习及特定技能1号的在留期间,不包含在这个“就劳资格5年以上”的期间内。特别是特定技能2号的朋友们,需要多加留意。
由于受雇于企业,通过在职证明书、雇佣合同、源泉征收票、住民税课税证明书、工资明细、社会保险及年金的加入记录等,能够非常客观且容易地举证自身的就业状况、收入、法定义务履行情况及生活基础,这是其强项。
不过,作为公司职员也绝不意味着就能理所当然地取得永住许可。特别需要注意跳槽时的法定义务以及因海外出差导致的长期出境。
① 跳槽时的法定义务
跳槽本身并不会直接在永住申请中带来不利。但是,如果在从离职到入职下一家公司之间的空窗期内,没有及时切换加入国民年金和国民健康保险,导致出现了未加入或未缴纳等空白期间,在永住审查中就极有可能被赋予消极评价。
如果您计划跳槽,请不要只关注工作,一定要确认年金、健康保险、住民税以及向入管局提交的“所属机构申报”等,确保不出现任何空白或延迟。
② 因海外出差导致的长期出境
永住申请中,入管局会确认申请人是否持续在日本居住,并将生活的基础放在日本。因此,如果长期滞留海外,入管局可能会对您在日本居住的连续性和定居性产生怀疑。《永住许可指南》也原则上要求“持续在日本居住10年以上”。但是,入管局并没有明示“出境多少天算作不满足要求”的统一标准。
不过,哪怕有长期出境的记录,也完全不用立刻放弃永住申请。
如果是由于公司的业务命令前往海外出差,可以通过提交出差命令书、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书等能够知晓出差期间/目的/业务内容的文件、以及证明在出差期间仍与日本公司保持雇佣关系并发放工资的文件,来向入管局说明:长期出境并非出于本人意愿,也并未失去在日本的生活基础。
尤其重要的是,在出差命令书中务必明确记载出差地、期间、业务目的,并标明是“基于公司命令的出差”。即使在出入境记录上属于长期出境,通过文件把背后的情况解释清楚,审查上的评价亦是有可能转变的。
千万不要仅仅因为“海外出差时间长”这一理由,就从一开始放弃永住申请。重要的是,不仅要看时间长短,更要通过客观资料向入管局传达:您为什么出境,且在此期间您与日本企业的雇佣关系仍在维持,以及在日本的生活基础依然延续这两点。
第4名:经营管理 / 高度专门职1号经营管理(包含可适用“视为高度人才”制度的人员)
在本文列举的在留资格中,我认为,在目前的制度环境下,经营・管理及高度专门职1号经营管理,是最难取得永住许可的在留资格。
由于2025年10月16日施行的《上陆基准省令等》的新规,经营管理这一在留资格的条件迎来了大幅的严格化潮流。资本金从原500万日元被提高到了3,000万日元,此外还增加了雇佣限定身份的常勤员工、日语能力要求、以及原则上事业所必须独立等规定。
正如我在其他文章中提到的,部分人利用该签证设立空壳公司,或以移民为主要目的滥用制度等现象遭到指责,这或许也是此次严苛化的背景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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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化浪潮不仅影响着经营管理及高度专门职1号经营管理的认定、变更、更新申请,也波及到了已经取得这些在留资格后并准备申请永住的人。因为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的资料中明确写道:“施行日之后,如果不符合修改后的许可基准,将不予批准从‘经营・管理’、‘高度专门职1号ハ’或‘高度专门职2号’(以‘经营・管理’活动为前提)变更为永住许可,也不予批准从‘高度专门职1号ハ’变更为‘高度专门职2号’的在留资格变更许可。”
也就是说,如果您持有“经营・管理”签证申请永住,除非满足包括3,000万日元资本金在内的所有修改后的许可基准,否则无法取得许可。高度专门职1号经营管理也是同理,仅仅满足高度人才积分是远远不够的。
持经营签证申请永住时,原本需要提交的材料和需要证明的事项就比一般的就劳资格申请人更多。除了需要证明自身品行优良且正当履行了纳税等法定义务外,经营的公司也需要妥善履行法定义务。过去就曾有案例,因为公司的社会保险费晚交了1个月,最终导致永住申请被拒签。
此外,关于生计条件,持经营签证的人仅自身的收入(即董事薪酬)稳定是不够的。必须在公司经营状态稳定的基础上来确保您的董事薪酬。如果公司出现亏损,入管局会判定您的生计和公司的经营状态不稳定,从而在永住审查中给出消极评价。
不要因为细节问题而导致拒签
如果怠于办理关于所属机构的申报、外国人雇佣状况申报等法定手续,或怠于履行其他法定义务,您作为经营者的法令遵守态度就会受到质疑,这在永住申请中极其不利。
过去曾有这样的案例:申请人搬迁了事业所(公司所在地),却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关于所属机构的申报”,最终导致永住申请被拒签。
这位申请人是拥有80分以上高度人才积分的“高度专门职1号经营管理”人员。然而在永住申请期间内,其公司搬迁了地址,之后却没有向入管局提交所在地变更的申报。虽然搬迁后主动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提交了搬迁后法人的《登记事项证明书》,但最终还是被拒签了。
拒签理由书中明确写道,申请人未妥善履行《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19条之16》规定的申报义务。我向审查官确认后,对方也明确表示,正是因为未履行该项申报义务,才导致了拒签。
请记住:事业所搬迁时,除了进行法人登记和税务上的手续外,以“经营・管理”或“高度专门职1号经营管理”在留的外国人经营者,还必须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进行申报。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知:即使是在提交了永住申请之后,直到作出许可或拒签决定之前所发生的申报义务,也必须妥善履行。而且,即使主动提交了搬迁后的《登记事项证明书》,向入管局传达了地址变更的事实,也远远不够。这不能代表已经履行了“法令上的申报义务”。
这乍看之下只是一个微小的手续遗漏,但在永住申请中,入管局会严苛地审查您是否妥善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是我想提醒各位经营签证持有者的一点。
仅仅因为这项申报上的瑕疵,导致永住申请未获许可,实在非常可惜,我本人也会感到十分遗憾。“不了解日本的制度”不能成为理由,请务必妥善履行必要的法定手续。
结语
对于在日本生活的外国人来说,取得永住许可是一个巨大的人生目标。
取得永住许可后,原则上就不再需要接受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的审查了。正因如此,入管局也会从“给予这个人永住许可是否合适”、“这个人的永住是否符合日本国的利益”等角度出发,极其慎重地审查申请内容。
但是,入管局对于签证申请进行审查,并不是以作出不许可决定为目的,而是从是否应当给予永住许可的角度,确认申请材料及申请人的具体情况。
因此,向入管局提出申请,并不是一场决定胜负的比赛。重要的是,如何通过正确的逻辑和客观资料,准确地证明并说明申请人的具体情况与背景。
人生千姿百态,这世上绝没有完全相同的人生。我相信,在日本在留的各位外国朋友也是一样的。
正因如此,深入倾听并理解申请人的处境,为其导出最适合的解决方案,并通过书面材料成功完成与入管局的“对话”,才是办理国际业务的行政书士的职责所在。
今后,针对本次介绍的各项在留资格,关于在申请永住时的注意事项以及所需的举证材料,我计划在另外的文章中为大家做更详细的解说。
如果您想申请永住,但觉得自身情况比较复杂,自己很难理清头绪,欢迎向本事务所咨询。
请告诉我您的情况,我将和您一起来思考一条对您而言的“最优解”。



